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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查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被告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XXX,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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