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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