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指定灌**法院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桂市法执字第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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