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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限公司、杨**、广西东**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39元,保全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由原告南宁**限责任公司负担9069.5元,另9069.5元由本院退回南宁市**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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