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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与黄积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其与被执行人黄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75元。经查,被执行人黄积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作备案登记。2014年6月25日,本院对本案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积河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法执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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