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黄**、罗**、罗**申请执行姚**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宾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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