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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小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财产和拆迁安置、土地征收补助等共同财产。由于两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2年2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至今,致使原告在外租房务工维持生计,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了解被告后,不但不嫌弃被告上肢的缺失反而主动与被告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原告就带着跟前夫生育的一儿一女跟某,并把三个人的户籍迁入那拉屯。婚后,原、被告恩爱体贴、相敬如宾,原告可称之为贤妻良母,家务事全由其打理,原告对被告平时的生活吃住也照顾体贴,问寒问暖。被告对原告这种照顾亦是感动,更是放心,被告就把自己所有在银行的储蓄全交给原告保管。原告在诉状称2012年2月被告把原告赶出家门,不让原告回家,不是事实。而是原告提出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和解决两个小孩的读书费用开支,要求外出务工的,原告在外务工期间,逢年过节时,原告也不忘记被告,主动带礼物回来看望被告,被告并没有赶原告出家门。综上,原告并不嫌弃被告是××人,婚后还对被告照顾体贴,被告只有感恩、感激,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来跟被告一起居住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着跟其前夫生育的一儿一女跟某。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3年外出务工至今。2014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原告回到四塘镇新明村那拉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从其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双方后才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虽无生育小孩,但有原告与其前夫生育的一儿一女来某,被告对他们能善以相待,家庭生活美满,双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因为家庭琐事沟通不畅、方式不当而引起,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积极正确认识并改正缺点,相互包容、沟通,正确处理存在的矛盾,相信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吴*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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