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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务所与凌**、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事务所诉被告凌**、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与被告的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与被告的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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