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事务所诉被告凌**、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与被告的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事务所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与被告的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