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刘**与被告广**装工程公司、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刘**于2015年11月9日以尚需手机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广**装工程公司、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黄**、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