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曾**、李*、郭**、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以被告曾**、李*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依法减半收取1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