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与陆**、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陆**、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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