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韦*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即5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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