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陈**等与平**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与被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上**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蒙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19时17分,刘**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和李**、陈**之子李x华在平南县上渡镇卫生院路口路段处,连人带车跌倒后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行驶由黎*驾驶的桂R×××××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李**、李x华受伤的交通事故。李x华××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平安骨伤医院治疗,在平安骨伤医院进行门诊CT检查后××伤势过重,即被转送至平**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顶骨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2、两肺挫伤;3、左胸前壁皮肤裂伤;4、右肛周皮肤裂伤并缺损;5、右股骨骨折。李x华于20时10分被送入急诊科抢救,20时40分转入颅脑外科,××病情没有好转,遂于22时12分转往ICU病房并会同相关科室医生继续抢救治疗,但抢救无效后于次日0时0分死亡,死亡诊断:1、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2、呼吸循环衰竭;3、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顶骨骨折,右顶部头皮血肿;4、两肺挫伤;5、左锁骨骨折并两侧气胸?6、右股骨骨折;7、失血性贫血;8、右肛周皮肤裂伤并缺损;9、左胸前壁皮肤裂伤。平**民医院在李x华病历书写中,对李x华的入院时间分别记载为2012年12月20日“20:44:00”、“20:50”和“20时”,又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李x华到达医院的时间为“20时10分”,该记载和表述互相矛盾,明显不规范;对李x华的死亡讨论时间记载为2012年10月14日,该记载与事实不符。李x华死亡后,××李**不同意,故没有对李x华尸体进行解剖以进一步确认李x华死亡原××,致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平**民医院的疗诊行为与李x华的死亡是否有××果关系、平**民医院的疗诊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李**、陈**曾于2014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与平**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又于2014年10月29日主动撤诉,2015年7月7日再次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平**民医院赔偿××李x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7804.94元。另查明,李x华××交通事故死亡后,李**、陈**于2013年6月20日提起了与刘**、黎*、华安财产**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依法做出(2013)贵民三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陈**获得赔偿15397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20160元,丧葬费18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关于平**民医院是否有延误治疗行为的问题。疗诊活动虽然是通过病历记载反映的,但病历是在疗诊活动发生之后才予以记载的,有滞后性。从病历中可查明,李x华××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平**民医院后,平**民医院已经对李x华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行为,平**民医院亦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李x华于2012年12月20日20时10分被送入急诊科抢救,20时40分转入颅脑外科,22时12分转往ICU病房,该陈述与病历中记载李x华“20时”入院能够互相印证,符合救治常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李**二人主张从病历记载的入院时间相互矛盾中能推断出平**民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李**二人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平**民医院应否对李x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患者在疗诊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外,还需有相关部门做出公正鉴定。××患者一方的原××,致使疗诊行为有无过错或疗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陈**之子李x华××交通事故受伤到平**民医院处治疗,后××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二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其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已获得了赔偿;现二人再次就其损失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根据“损益相等”原则,李**、陈**获得的利益将明显高于其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另外,李**、陈**在李x华死亡后,拒绝对李x华尸体进行解剖,无法明确李x华死亡原××,致使鉴定机构无法认定平**民医院对李x华的疗诊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果关系,无法认定平**民医院的疗诊行为是否有过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李**、陈**承担。平**民医院在病历书写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该行为与李x华的死亡没有证据证明有直接××果关系,不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平**民医院不应对李x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李**、陈**要求平**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虽然无法认定平**民医院的疗诊行为与死者李x华的人身医疗损害是否存在××果关系,但平**民医院在病历书写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会导致死者家属对平**民医院的疗诊活动产生合理怀疑,引发医患纠纷,故平**民医院应给予适当补偿较为合理。遂判决:一、驳回李**、陈**的诉讼请求;二、平**民医院补偿李**、陈**5000元。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李**、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一审时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病历档案并不是原始病历档案,而是被上诉人为应诉本案在患者死亡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才伪造的,且病历记录所记载的时间及内容错漏百出、自相矛盾,而一审法院采信这些证据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广西**定中心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可以发出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通知,但该鉴定中心没有通知法院便直接作出了不予受理函,加上该份函也不是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此两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5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一审法院直接以不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在一审开庭当庭口头驳回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上诉人认为这既损害了上诉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又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而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李x华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此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07804.94元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人民医院答辩称,第一,上诉人所称的病历记录错漏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救治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病历的不完善仅仅反映了被上诉人在病历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与死者的死亡无××果关系。第二,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不组织重新鉴定是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当中鉴定机构的回复已经充分说明了不能鉴定的原××是尸体解剖材料的缺失,而尸体解剖材料是鉴定的关键××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根本原××是由于上诉人不同意尸体解剖,从而导致鉴定的关键材料永久性缺失,××此无论是否组织重新鉴定,亦无法取得任何的鉴定结果,××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决定不再组织重新鉴定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不存在任何程序违法问题。第三,上诉人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损益相等的原则,上诉人不应当重复要求赔偿。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该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而是由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在李**、陈**。由于上诉人李**在李x华死亡之后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对李x华的死亡存在××果关系进行判断而不予受理本案的鉴定委托,××此两上诉人未完成被上诉人平**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平**民医院提供的病历中仅是李x华入院记录时间与事实有所出入,但病历中的疾病诊断及诊疗过程等实质性内容并无改动,该书写瑕疵不足以否定李x华病历的真实性,××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两上诉人以平**民医院伪造病历、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平**民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207804.94元的上诉请求,××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广西**定中心已经明确答复无法受理本案司法鉴定的委托的主要原××是无李x华尸体解剖资料以及死亡原××不明,由于李x华的尸体已经处理而不具备再次鉴定的条件,故一审对李**、陈**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两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上诉人李**、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