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等与林*、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与被告林*、姚**、张**、张**、张**、张**、张**、张**,第三人合浦县**民委员会、合浦县**民委员会冯一村民小组、陈**确认合同有效、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刘**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刘**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刘**、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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