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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