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防**有限公司、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防**有限公司、李**无法送达,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办案并向原告陆**发出《缴费通知书》,限原告陆**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受理费660元。由于原告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陆**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