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徐*、陈**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培中与被申请人徐*、一审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申请人居住于南宁市凤岭园艺场养鸡场,该案应由南宁**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后,又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申请人的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凤岭园艺场养鸡场,属管辖错误;一审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立案,判决时却认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变更案由未予以示明,侵害了申请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属程序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徐*和何*共同向申请人索要借款,法院应追加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未追加,属缺少必要的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同伙何*以还款为名将申请人打伤、索要财物并胁迫申请人书出具《借条》和《借条原因》,已构成故意伤害和抢劫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径行判决,属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纠纷源于委托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依据《借条》和《借条原因》主张的欠款与借款无关,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本案被申请人主张还款依据的《借条》和《借条原因》均为被胁迫下所书写,应为无效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案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徐*提交书面意见认为,(2015)梧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黄*中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黄*中的再审申请。

一审被告陈**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何*不是不当得利的相对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何*亦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未追加何*为本案第三人并无不当;对于徐*和何*涉嫌故意伤害并胁迫申请人出具借条的问题,已经南宁**安分局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异议和案由的变更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据不足。二、关于一审、二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并未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理据不足;申请人认为《借条》和《借条原因》均为被胁迫下所出具,该证据应为无效证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