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兰**与被执行人中国**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巴*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海翔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河池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16281元(含受理费1281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当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44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是被执行人中国平**池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兰海翔赔偿款116281元,并限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当日一次性付清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二是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河池中心支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本案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2014)巴*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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