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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保县酒精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保县酒精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百色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德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工程款185761.46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早已停产、倒闭,本院正在受理德保县酒精厂的破产案。执行法官已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让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申报债权。故,此案等待破产案件裁决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3)德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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