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黄善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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