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周**、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01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