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泰**任公司与大唐桂**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唐桂冠**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广西泰**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唐桂冠**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唐桂冠**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泰**任公司就相关款项的履行及申请执行费的承担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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