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昭平**管理所与被告昭平**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昭平**管理所于2016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诉书》,要求撤回其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昭平县城厢粮油管理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昭平县城厢粮油管理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