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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北海分行与齐*、北海同和房地**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以自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齐*撤回上诉,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故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一审原告交通银**北海分行已预交4759元,多预收4476.3元由一审法院直接退回给交通银**北海分行)由上诉人齐*负担(该款在签收本裁定书时直接支付给交通银**北海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元,(齐*已预交4759元,多预收4617.6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上诉人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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