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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有限公司诉柳州**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钟**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有限公司对被告钟**撤回起诉。

诉讼费267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8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8385.5元,由原告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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