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连诉被告宁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2016年2月29日,被告宁明县人民政府于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同日,宁明县城中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自动撤销了城政不予受理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立案受理。被告宁明县人民政府已履行复议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2016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明县城中镇人民政府自动撤销城政不予受理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的目的已达到,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