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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