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陆**已向原告还清所欠货款,故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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