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陆**已向原告还清所欠货款,故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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