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被执行人兴华**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兴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华**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兴华**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武鸣支行(帐号:45×××89)的存款589405.4元,申请执行人郑**表示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