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责任公司诉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开**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开**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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