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黄**、中国人**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中国人**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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