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池市宜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诉被告梁*、宜州市庆远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河池市宜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池市宜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池市宜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