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罗**、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家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家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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