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庞*、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梁**与罗**、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唐**、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进兴与周**、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海至**限公司与欧**、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韦*与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庞**、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