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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广西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文诉被告广西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被告广西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蓝鹏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9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二级建造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于2013年7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月薪700元。2014年7月,被告搬迁公司未告知原告,原告无奈只能于2014年8月10日通过电话提出辞职,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共12个月的《二级建造师证》聘用使用费共8400元。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使用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但仲裁委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的工资84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3、赔偿失业金损失12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租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并支付租金,双方之间是租赁关系。原告从未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工资,被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原告,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达成如下约定:一、被告受广西**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司)委托,承办原告受聘到闽**司工作相关手续。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印章由原告自行保管。三、闽**司聘用原告的方式:1、经商定,被告需要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用于办理闽**司资质证,时间期限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13个月。时间从注册成功之日起算。2、原告同意把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到闽**司。3、原告的资格证书经闽**司使用期满后,被告、闽**司须配合原告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从未到被告公司上班。

2013年7月1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如下:“钟**二级建造师证用于广西**限公司办理资质证,因还未办下,现继续使用其二级建造师证按月支付5、6月500元,7月以后按700元计算。”2014年5月6日,陈**承诺《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费用于同年7月底全部结清,并配合转让二级建造师证。2014年8月10日,闽成公司出具《解聘证明》,载明该公司与原告的聘用合同已解除,同意其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一、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拖欠的工资8400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三、赔偿失业金损失1200元。2014年10月10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9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对申请人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应诉后,答辩如前。

另查明,被告与闽**司于2011年11月6日签订《代办各类资质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替闽**司办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也未向被告提供劳动,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费用是闽成公司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所支付的使用费,并非原告的劳动报酬。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情形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宁**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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