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顾**及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胜**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新疆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0五团的委托代理人许**、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