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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禹*、被告任**、中国**保险股份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禹*、被告任**、中国**保险股份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2.84元(原告胡**已预交),减半收取3396.42元,由原告胡**负担3396.42元,退还原告胡**3396.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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