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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库尔**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里不服被告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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