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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将普惠新村幼儿园、二分场幼儿园项目工程的人工交由被告承担,双方约定工程达到竣工条件按每平米430元进行结算人工费,一包到底。2015年5月5日被告及工人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被派出所进行处理后,被告即号召工人罢工,2015年5月23日原告因腿伤住院,被告带有十余人冲到病房强迫原告在打印好的欠条上签字认可,原告在神志不清的前提下迷迷糊糊的给被告签了字。事实上被告只施工了工程的三分之一,远未达到工程竣工标准,加之该工程属于巴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原告在受到被告误导及乘人之危、胁迫下签订的欠条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告给被告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的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欠被告工程款属实,欠款金额与欠条一致,双方在清醒状态下达成一致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原、被告就库尔**场幼儿园、二分场幼儿园工程人工工资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人工工资共计1616123.2元,尚欠1256123.2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告人工工资1256123.2元。2015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4万元。2015年7月27日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欠被告的工程款2015年8月底、9月初解决20万元,余下的年底付清。

上述事实有结算单、欠条、保证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算后形成欠条,欠条出具后原告支付了部分欠款并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原告诉称欠条系在受到被告误导、乘人之危及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撤销欠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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