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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温**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31592元,执行费374元(未交),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焦兴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焦兴禄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刘**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焦兴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刘**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刘**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4)温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温执民字第2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4)温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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