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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与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因与被申请人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于2016年3月11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七团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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