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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运输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扣押海洛因620克,作案工具黑色KLITONR手机一部,现金500元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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