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海诉被告卿*、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海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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