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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昭**有限公司与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昭**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14)若*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申**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若羌县人民法院(2014)若*初字第352号民

事判决;

本案发回若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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