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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和诉达禹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和诉被告达禹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和于2016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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