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和诉被告达禹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和于2016年03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彭**、邓*、邓**、马**诉狄利国、洛阳**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发展诉于中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焉耆县新龙铁件加工店诉向新文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梁**赵海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昌吉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裁决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思学与陶**、项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新疆东**限公司与向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五家渠磐石新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