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公司、张**、丁**、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蔡**、代理审判员苟**、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五家渠磐石新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张**、丁**、宋**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二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