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薛**、冶文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冶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以和被告薛**、冶文军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冶文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乌鲁**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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