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庭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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