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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庭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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