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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粮新疆**地有限公司、中粮**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粮新疆屯河**有限公司、中粮**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粮新疆屯河**有限公司、中粮**限公司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粮新疆屯河**有限公司、中粮屯河股**制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5元(已交纳),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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