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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关**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顾**、被上诉人关**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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